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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日本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發(fā)布于2014-07-28

筆者曾隨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的中國知識產權執(zhí)法代表團赴韓國大田市,參加了由日本特許廳、日本發(fā)明家協(xié)會、韓國工業(yè)產權局和韓國國際知識產權研修學院聯(lián)合舉辦的“知識產權執(zhí)法研討會”。通過交流與研討,筆者對韓國、日本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有了一定的了解與認識,特別對檢察機關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內能夠發(fā)揮的作用進行了調研,現將上述情況介紹給讀者。

  自從亞當·斯密發(fā)表《財富論》以來,勞動力、資本和土地一直被視為是創(chuàng)造財富的三種基本要素。但是,近半個世紀以來,各國經濟發(fā)展的實踐表明,智力成果轉化為物質財富的能力大小,是一個國家或地區(qū)經濟實力和人民富足程度的決定因素,創(chuàng)造性知識作為一種資源,被視為一國經濟競爭力的決定性因素。正因為如此,為智力成果提供保護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成為各國政府關注的焦點。

  亞洲部分經濟發(fā)達國家,雖然在國家政治制度、歷史傳統(tǒng)、文化背景方面各具特色,但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卻有一個共同特征——都具備較為嚴密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韓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有:《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商標法》、《版權法》、《計算機程序保護法》、《半導體電路設計法》、《不正當競爭防止與商業(yè)秘密保護法》、《種子產業(yè)法》、《海關法》。日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由以下實體法組成:《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商標法》、《版權法》、《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商法》、《半導體集成電路流程設計法》、《種子和種苗法》、《海關法》。

  韓日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內容

  韓國的商標、專利執(zhí)法權屬于法院,法院對注冊商標、專利的保護及處理措施與我國相近,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海關有沒收貨物等部分行政執(zhí)法權,韓國知識產權局只有對假冒商標、專利商品的行政調查權,但沒有行政執(zhí)法權,其主要職責是商標權、專利權的授予部門。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限于判例和個案認定。

  韓國《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和商業(yè)秘密保護法》(以下簡稱UCP&TSP ACT)通過制止仿冒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未在韓境內注冊的知名商標提供有效保護。根據該法規(guī)定,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通過對他人在韓國境內的知名商標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與他人商品產生混淆。受到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尋求禁止令、金錢賠償及恢復受損害企業(yè)的聲譽和信譽。該法還規(guī)定了刑事條款,對從事不正當競爭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的監(jiān)禁或者判罰3000萬韓元以下的罰金。

  UCP&TSP ACT賦予韓國工業(yè)產權局對包括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商標行為在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行使行政調查權。為了確保行政調查的權威和效率,1987年韓國工業(yè)產權局設置了反仿冒處。 UCP&TSP ACT增加了一些行政程序與行政救濟條款確保反仿冒處有效運轉。如韓國工業(yè)產權局認為有必要查證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派公職人員進入企業(yè)營業(yè)場所或生產場所,檢查有關文件、宣傳材料或產品等以及收集必要數量的產品作為檢驗或檢測樣品。

  日本特許廳(JPO)的職責是授予專利、商標等獨占使用權,宣傳知識產權法,進行國際交流與合作。

  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以下簡稱UCPL)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包括:一是對知名商標的保護。UCPL第1節(jié)第2條第1項規(guī)定,未經許可對他人在消費者中有廣泛知名度的商標或其他標記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對該行為的法律制裁手段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刑事制裁。二是對馳名商標的保護。UCPL第1節(jié)第2條第2項規(guī)定,未經許可對他人的馳名商標或其他標記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對該行為的法律制裁手段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UCPL對此行為沒有規(guī)定刑事制裁措施。三是對仿冒外觀設計的保護。根據UCPL,對他人的外觀設計作完全仿冒,無需證明該外觀設計的知名度,也無需證明仿冒是否產生混淆。另外,在解決《商標法》與《不正當競爭防止法》(UCPL)的沖突方面,UCPL規(guī)定:惡意取得商標注冊的權利人無權以其商標權對抗真正的商標所有人。如果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是馳名商標,那么該商標所有人可以根據UCPL對抗惡意取得注冊的商標,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在日本,不正當競爭案件只能通過法院解決。與商標法的注冊在先原則相對應,UCPL確立的是使用在先原則,根據該項原則,如果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在他人申請注冊商標之前已經使用并且具有廣泛的知名度,那么該商標在先使用人有權根據商標法對注冊商標提出異議,這可以向日本特許廳主張權利。根據UCPL,商標在先使用人有權對在后使用的知名商標或馳名商標權利人提出權利主張,但須通過法院解決。

  韓國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的職責與作用

  在韓國,檢察官和警方有一個職責是共同調查偽造者和假冒產品的銷售者,以維護社會和貿易的正常秩序。檢察機關的反偽造行為集中在打擊違法者方面。1993年,韓國最高檢察院成立了侵犯知識產權聯(lián)合調查中心,并與21個主要區(qū)檢察院成立了區(qū)域聯(lián)合調查隊,建立了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專門機構。以調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為專門職責的檢察官被選派在這一部門工作。在反偽造的各種行動中,這一體制每年都取得良好的打擊效果。

  自1993年至今,韓最高檢察院定期召開侵犯知識產權調查指導會議,分析和研究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者的實際效果,制定新的反侵權措施。在每個地方警察局和分站也都設立了專門反偽造的部門。1999年,檢察院和警方共調查違犯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者6862人,其中逮捕和指控712人。

  另外,韓國的保護知識產權的聯(lián)合執(zhí)法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1999年,韓國工業(yè)產權局與檢察機關、警察局及地方政府聯(lián)合查獲了1000件經銷仿冒商品的案件,涉及仿冒商品16.4萬件,45%的侵權人受到了刑事制裁。在聯(lián)合執(zhí)法中,韓國工業(yè)產權局向檢察機關、警察局、海關和地方政府提供有關信息,支持這些相關部門的反仿冒執(zhí)法行動。有關信息包括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及商標所有人目錄以及國內外侵權商標動態(tài),如有必要,韓國工業(yè)產權局將指派專業(yè)人員到相關機構幫助執(zh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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