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局令(第39號),應符合如下條件: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費用減緩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個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每個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單位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個人與單位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二)代辦處經審查,手續齊備符合減緩條件同意按:
1.個人以85%比例減緩;
2.兩個以上的個人(含兩個)或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或一個單位請求減緩的按70%比例減緩。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利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準:
(1)未使用專利局制定的費用減緩請求書的;
(2)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簽字或者蓋章的;
(3)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的;
(4)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超過二萬五千元人民幣的;
(5)費用減緩請求書中未注明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的;
(6)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兩個以上單位的;
(7)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名稱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請求書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